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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与三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冯*与被上诉**版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湖滨区人民法院(2015)湖民初字第2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冯*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冯*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冯*撤回上诉,双方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冯*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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