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刘*申请执行三门峡**限公司公证执行一案中,异议人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异议人于8月14日申请撤回执行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异议人自愿撤回执行异议,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异议人三门峡**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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