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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有限公司与师拴峡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三**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司)因与被上诉人师拴峡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滨区人民法院(2015)湖民初字第013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三**料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高远、被上诉人师拴峡及其委托代理人师拴勤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湖滨区人民法院(2015)湖民初字第01322号民事判决书。

(二)发回湖滨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三门峡**有限公司预缴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予以退回。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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