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张某某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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