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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有限公司诉苗茁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口**有限公司诉被告苗*、吉林**有限公司、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案情变化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周口**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口**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803元,减半收取4902元,保全费3670元,由原告周**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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