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口**有限公司诉被告苗*、吉林**有限公司、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案情变化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周口**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口**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803元,减半收取4902元,保全费3670元,由原告周**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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