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美诉被告河南**有限公司、河南省**有限公司、沈丘**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200元,减半收取1660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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