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郑州**限公司、林州市**有限公司因与张**、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郑州**限公司、林州市**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2013)原民初字第5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违法缺席判决,程序严重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原阳县人民法院(2013)原民初字第57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原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20元,在本裁定送达后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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