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周口**有限公司与被告韩**、临漳县**品门市、闫海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口**有限公司诉被告韩**、临漳县**品门市、闫海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口**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韩**、临漳县**品门市、闫海敏的存款50000元,或者查封被告韩**、临漳县**品门市、闫海敏价值50000元的财产。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周口**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告韩**、临漳**贝食品门市、闫海敏的存款50000元,或者查封被告韩**、临漳**贝食品门市、闫海敏价值50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