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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窦*磊诉被告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窦*磊诉被告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窦*磊以双方和解为由,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窦*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正常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窦**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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