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段**与马**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段*民诉被告马**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田**独任审判,于2015年2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段*民及其委托代理人宋**、被告马**的委托代理人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段*民诉称:原告于2013年7月份受雇于被告在郑州市干建筑活,工程结束后,被告欠原告工资4000元,被告于2013年11月16日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注明欠工资4000元,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追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工资40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马*安辩称:欠原告工资4000元属实,请求分批偿还。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段**于2013年7月份受雇于被告马**在郑州市南曹乡小侯村干建筑活,工程结束后,被告欠原告工资4000元,被告于2013年11月16日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注明欠工资4000元,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追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工资4000元。

另查明:段**又名段大民。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者享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的规定。原告受雇于被告打工,原告与被告实际形成了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原告受雇于被告进行了施工,工程已完毕,且被告给原告出具有欠条,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资4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段**劳动报酬4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没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马**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二月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