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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被告人张*,男,1988年11月24日出生于河南省郸城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6198811241710,汉族,小学文化,住郸城县汲水乡陈刘庄行政村张**。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11月12日被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5月5日被抓获,于2015年5月7日被刑事拘留,20156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河南省郸城县看守所。

一审请求情况

郸城县人民检察院以郸检公诉刑诉(2015)2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期间公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展*甲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郸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周**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委托代理人王*、熊**、被告人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郸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30日8时多钟,河南省**有限公司人员曹*、刘*甲两人因在河南省郸城县钱店镇胡楼行政村承包新型社区发生矛盾,曹*的员工张*等人与刘*甲方发生厮打,被告人张*用木板将刘*甲、展某甲打伤,经法医鉴定此二人所受损伤为轻伤。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张*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展某甲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损失20万元。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张*辩称,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30日8时许,河南省**有限公司人员曹*、刘*甲两人因在河南省郸城县钱店镇胡楼行政村承包新型社区发生矛盾,曹*的员工张*等人与刘*甲方发生厮打,被告人张*用木板将被害人刘*甲、展某甲打伤,经法医鉴定此二人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被害人刘*甲住院6日,花去医疗费3671.57元。被害人展某甲住院21日,花去医疗费19479.09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张*供述,2014年12月30日早上7点30分左右,尚锟置业有限公司董事长曹*安排我和胡*、朱*、刘**去钱店镇新型社区挂条幅。当时有几个人是曹*的要账工人,我们到了胡楼社区工地之后,我和胡*一起到加油站后面的拐角处二楼上面挂条幅,过了大概有十多分钟,我看见刘*甲带着一个人从小区入口处向东走,他走着骂着,一直走到拐角处。刘*甲骂着问我们,谁让你们挂的,当时我们都没有敢吱声。然后刘*甲骂着说,一会就找人过来收拾我们,还说你们早就该挨打,说过这些话刘*甲就打着电话走了。我们挂完条幅(二楼)就准备到一楼去挂条幅,当时和我们一起在二楼挂条幅的其中还有三个曹*的民工。他们几个先下去到小区接待室西边去挂条幅,当时我们挂完二楼一起下来走到向西接待室去的楼拐角处时,看到刘*甲从接待室西边领了十来个人,在接待室打我们的员工,其中一个员工上前制止,被刘*甲的人用棍和砖头打伤了。我们的员工向西边跑,在这个时候,曹*董事长在北边大路上超市门口喊着告诉我和胡*上前去制止。因为我们是保安,我和胡*看见刘*甲领着那么多人,也就没有上前制止。这时刘*甲领着人拿着棍和砖头已经快追到我们跟前了,眼看我们也要被挨打,我和胡*就扭头往东跑。我们跑到楼角时,又拐弯顺着楼向南跑。这时有块砖头砸过来,砸住我的头了,我扭头一看没有看清是谁砸的(就知道刘*甲领的人),这时刘*甲领的人(有个比较黑比较胖的人)已经拿着木棍到了我的跟前,他抬手就到我的头上打了一棍,我就用胳膊挡了一下,当场就把我的胳膊打伤了。紧接着刘*甲领着人又上前打我,他们都拿着木棍和砖头打我。我就顺手在地上拾起一块木板子,先照刘*甲头上打了一下,那个比较黑比较胖的人又上前拿着木棍砖头打我,我就顺手照他身上打了几下,之后我就跑了;2、被害人刘*甲陈述,2014年12月30日8点多,我出来到工地巡查时,看到曹*(施工队包工头)在路北小卖部门口站着,他在指挥一群人,在社区二楼上挂条幅。我看到这种事情之后,我也没有给曹*讲话,我就给那个曹*指使挂条幅的人讲,不让他们乱挂条幅,有事说事。我怎么说他们就是不听,我就走了。我回到办公室,有两个年轻人到了我办公室门口,把条幅打开准备在那挂,我看到这种情况又出来了,一边制止不让挂,一边给张书记回报。这时我让我哥展*丙和我嫂子赵*、展高领去收条幅,这时挂条幅的人骂着向东走啦。这时我哥展*丙他们也跟着过去了,我和公司的于*、董*也随后跟过去了。我们刚到二号楼前面他们就开始过来打了,他们拿着方木,其中两个年轻人拿着铁链子,他们光打我哥展*丙。我们几个就往东边跑,我们刚跑到楼东边向南转弯加油站屋后,又被从楼上下来的人拦住了,在那个地方我和我哥展*丙,嫂子赵*,侄子展高领,都被打伤了。之后我看到曹*在加油站给他们开会,然后这些人都回到现场把凶器带走了。“120”把我拉到医院了。条幅上贴的内容是刘*甲无法无天公然挑衅法纪法规等;3、被害人展*甲(别名展高领),我的伤是社区的老*和他儿子打的,用方木棍打的,伤在后脑部位、背部、腿、臀部,脚脖子。我开始正面是和老*的儿子打的,背后和后脑不知是谁打的,把我打倒后老*的儿子又用方木照我腰部和臀打了几棍。因为他们拉横幅,我不让他们拉,他们就骂我,我就给他们还了,之后就厮打起来了。我没有打伤他那边的人。打我的人我认识有一个大高个,有180以上,但是不知道他叫什么名字。受伤的有刘*甲、我、我父亲展德信、我母亲赵*;4、证人胡*(别名胡**)证言,2014年12月30日早上6点30分,按曹总(曹*)电话让我们几个保安早点上班,把事先准备好的条幅挂上,迎接电视台录像。接到电话后我联系张*、朱*、刘*乙坐车到了胡楼社区。当时是7点30分左右,我们刚到有十多分钟,正在拉条幅,刘*甲过去了,他看到我们几个人在挂条幅张口就骂:“妈的X,X你娘,谁让你们在这里挂条幅的”,并说等会找人收拾你们,你们怎样挂的怎么摘下来,骂了几句就走了。大约又过了5分钟左右,曹总就开车过来了,当时他又领了三个工人,让他们帮助我们挂条幅。当时我和张*一组在二楼挂条幅(加油站后边的二楼),刘*乙和朱*到楼顶上去挂条幅啦。当时我和张*挂到第三个条幅的时候,曹总领的两个工人帮我们挂条幅,到二楼快挂完的时候,我让曹总的两个工人先到一楼挂条幅,随后我和张*也下一楼去挂条幅。当时曹总的工人是先从小区西头挂的,我和张*走着向北,刚转小区东北角楼角准备向西去帮助工人挂条幅时,我看到在小区西边楼前有几个人在打那两个帮助我们挂条幅的讨薪工人。这时曹总在路北超市门口站着喊我们(我和张*)制止,当时我和张*没敢过去。有一个讨薪工人过去被打倒了,他们几个人拿着砖头,有的拿着棍,是刘*甲领着打的。他们打着,那三个工人就向东边跑,他们快跑到我们跟前时,我看到这种情况,我也掉头跑。在跑的过程中,我的右腿挨了一砖头,背上挨了一砖头。我转过楼角又向南跑,在我跑之前看到刘*甲领着的几个人中,其中有个人是光头,他带着墨镜,他跑到张*跟前就去掐张*的脖子,我喊快跑。我们一口气跑到胡楼于岗那边,张*说回家,我就和张*一块回郸城啦。曹*头天晚给我们开会,当时说是明天河**视台到小区录像,你们几个保安队员10点之前必须把条幅挂好,其他没有说什么;5、证人陈*证言,在2014年12月30日上午8点多,我和我们一块干活的杨*、张**来钱店镇胡楼行政村新农村要钱。我们三人来到新农村看到有人正在新农村房子上面挂条幅,他们的人就让我给他们挂条幅,我们三个人就跟他们帮忙挂条幅。过了大约有半个小时的时间,过来一辆车,车上下来几个人,他们不让我们挂,后来他们几个人就把我们挂的条幅弄掉,他们还一边骂一边推,然后他们就想打我们,我们就跑,我们在前面跑,他们就拿着砖块在后面砸我们,我们在前面跑,他们在后面追,我们往新农村加油站那个方向跑,我们还没有跑到加油站,后面追我们的人就追上我们一起挂条幅的人,他们就打起来,追我们的人手里拿着木棍,他们就朝我们挂条幅的人身上打,我当时就跑到一边去了,看他们打架,当时也不知道打了多长时间,我当时很害怕。从车上下来的几个人打完架之后开着车就走了;6、证人杨*证言,2014年12月30日上午9时30分,我与张**、陈*在胡楼新型社区办公室门前彩棚架上准备挂横幅标语,看到从东边路上开过来一辆小轿车,那车停在社区办公室门口,从车上下来六七个人,走到我们三人跟前,问我们干什么的,我对他们说,我是去年在这里干活的杨**的工人,来向杨**要钱的。他们不听,就骂我们还动手打我们三个人。我当时害怕就一起跑向东边的加油站后面的房子里,在后面追我三人的那些人也赶到了,当时房子里有保安看我们三人跑过来,后边还有追来的人在打张**,陈*和我。当时正在值班保安和那些人打了起来,之后,保安叫我们走,我和陈*走出房子,到路上顺路跑啦,我不认识打你的那些人,我没有打别人;7、证人朱*证言,曹*的公司聘请的保安有胡*、孙*、刘*乙、张*和我。2014年12月30日上午到钱店镇胡楼新型社区挂条幅,我和张*、胡**刘*乙都去啦。当时挂条幅的人还有曹*董事长找的工人三个。上午9点多钟发生打的架,开始我们在挂条幅,刘*甲骂我们不让挂,我们没有理他,后来他就打电话找了一车人到小区先骂曹*找的工人然后打他们。曹*找的工人向东跑,他们拿着砖头在后追。我和刘*乙当时在楼顶上挂条幅的,我们下楼到了一楼刚好碰上刘*甲的人追着工人,他们打着过来,这时他们已经追着从向东到了东边楼角处,又拐弯向南追了大约200多米远。我刚下楼就有块砖头朝我砸过来,我躲了过去,我看人多,就向东跑,刘*乙也和我一块跑啦;8、证人张*证言,2014年12月30日上午9时30分左右,我和陈**、杨*三个人在胡楼新型社区办公室前面挂横幅标语,刚拿起准备挂时,从东边马路上开过来一辆小轿车,停在办公室门口,从车上下来六七个人,走到我们三人跟前,问你们干什么的,对他们说过后,那些人就骂我们,其中一个人用脚躲我,还有一个人手拿砖头,当时非常害怕,放下东西就向东跑,跑到一加油站房子里面,在后追我的几个人赶到了房子里,对我就打,我就给他们打了起来,打一阵后我就离开现场跑啦;9、证人刘*乙证言,我是曹*聘请的保安,根据曹*董事长安排,当天上午是去胡楼新型社区挂条幅,准备迎接省电视台录像。当时有我和朱*、胡*、张*先去的,后来曹*董事长找了三个工人给我们帮忙挂条幅。当时去挂条幅时准备电视台录像,没有安排打架。发生打架是因为刘*甲找人先打的农民工,致使发生后来打架。曹*董事长头天口头上给我们安排让我们早点起来去胡楼社区挂条幅,十点之前必须把条幅挂好,不能影响电视台录像。2014年12月30日上午七点多中,我和朱*、胡*张*先到胡楼新型社区挂条幅,在我们挂条幅时,我和朱*先去了顶上挂条幅,胡*和张*在楼下挂条幅,当时刘*甲看到我们挂条幅就骂人,然后不让挂,之后就回去啦,没多大会曹*就过来了,他又找了三个工人给我们帮忙挂条幅。在我们挂条幅时,我又听到楼下有人在骂人,并且还看到刘*甲领着几个人在追打我们这边挂条幅的工人,当时他们有十几个人。有的人手里拿着砖头,从刘*甲办公室那边追着打着向东赶,并且还骂着。这时曹*就让我们制止。曹*当时在路北超市门口站着,他喊着不让打架。我和朱*从楼东面下楼准备制止,我们两个刚下楼,就看到刘*甲领的人已经开始打工人啦。他们拿砖头打人,我也被砸了一砖头,看到这种情况,我也赶紧向东边(楼东面)躲,没敢还手就跑啦。当时我看到的是一个光头,带着墨镜在我下楼时砸我腿上一砖头,他还拿着砖头砸工人啦,追着打我们的那几个人是刘*甲找的人。开始我们挂条幅时,他们都不在,是大约快9点钟时开车来的,他们到小区就先骂人,然后开始打工人;10、证人董*证言,2014年12月30日上午9时30分左右,我吃过早饭在胡楼新型社区办公室二楼在工作,听到楼下面有吵闹声就下来看发生了什么事情。从一楼走到外面,看到很多人都向走去,我在后面也跟上去了东边,走到东面,社区商铺看到商铺一楼内有很多人在打架(手拿方木)。有几个人在打展*丙,展师傅,我就拿手机录像,当时展师傅被好几个手拿方木的人打倒在楼梯,我边录像边向后退,这时候我发现刘*甲也被人打倒在地上,头上在流血,我停止录像上前扶刘*甲站起来,对他说你赶紧跑吧。我拉住刘*甲的右手从商铺楼下走向西面去,当时拉刘*甲的时候还有人要打他,但是没有打上,他们也没有追赶。之后打架停止,打人的那些人收拾打人工具到加油站东边(曹*在场)顺路向北走到十字路口,又向东顺路走啦。这时候被打伤的刘*甲、展师傅、展*丙被120救护车拉走;11、证人展*乙证言,2014年12月30日上午胡楼新型社区曹*和刘*甲发生纠纷被打伤我在现场。展*丙、展*甲、刘*甲是被曹*带的人打的。打他们三个的那些人我不认识,平时没有见过他们,当时打架参与5-8人,那些人的体貌特征记不清啦;12、证人钱某证言,2014年12月30日上午在胡楼新型社区发生打架的事我知道。我当时在办公室倒茶,听到外面乱,有人挂条幅从办公室门前经过向东走,不知道说的啥,我开始没有过去,后来我看有打架的,我才过去。打架现场在小区东西楼东头向南拐弯一层楼下。我看到的是刘*甲的头已经被打了一个口子,展德才的牙掉啦,当时有个派出所的人在拍照。当时参与打架的有大约有十来个人吧,我看到地上有棍、有砖头,具体怎么打我不知道。曹*那天在路北的小卖部站着里,他没有上前,他一直在那站着里,就是经常去的那几个人也只是面熟,叫不上名字;13、证人曹*证言,2014年12月30日上午,在胡楼新型社区挂条幅是我让挂的,因为我是河南**业公司董事长,我是2014年12月12日通过股东大会通知过的,原法人刘*甲不配合交接,强势阻止新董事长就职。我公司开发的胡楼社区工程没有完工,我怕在交接中固定(股东)资产流失,为了保护股东资产,就招聘5名保安在工地进行巡逻。在股东大会通过我是董事长之事,我首先给当地政府结合,因当地政府不管此事,我到河**视台邀请他们,把我在郸城县钱店镇胡楼社区的情况公布群众,把刘*甲所作所为张贴在条幅上,但刘*甲不让悬挂条幅,对讨薪的工人殴打谩骂。我公司保安张*和胡*上前制止,他们对张*和胡*从西一直追到东加油站屋后门面房一楼处,我叫公司人员劝走,避免发生更大的冲突。当时电视台的人员没有来到,架打完他们才到。我从开始到结束都在现场。当时我们挂条幅时,我没有和刘*甲谈。我这边去挂条幅的人有我聘请的五个保安,还有三个讨薪的工人。开始发生冲突时,就是刘*甲领着人追打讨薪工人及张*、胡*。我在路北柏油路上小卖部那边站着里,看到这种情况我过去把我公司人员叫走了,不让打架,怕事情大了不好解决。当时我们公司人员都是有张*和俊生有伤,讨薪工人张**、杨*有伤。如果不是刘*甲找人打我的讨薪工人,根本不会打架,不会造成现在的后果;14、证人赵*(别名赵*)证言,今天上午大约9点多钟,我从屋里出来看到有人吵架,是因为有人想在社区拉条幅,社区的工作人员不让挂,他们就因为这事在吵架,吵着走着走到社区东边加油站后面那个地方,就打起来了,当时我看到他们把我儿子展*甲打倒,还打着里。当时我看到有刘*甲,我丈夫展*丙、展*甲受伤;15、证人展*丙证言,今天上午大概九点左右,有二十几个人来到胡楼社区,其中几个人上二楼去贴条幅,我拦着他们不让他们贴,下面还有几个人和我吵,之后我和下面的那几个吵着走着到车边去了,快到东边墙角时,其中一个高个子拿着巴钩打我头部,然后我就开始追另外几个人,没走多远我就晕倒了,其他部位的伤我也记不清是谁打的了;16、证人于*证言,当时发生打架我在现场,我看见有个年轻人一棍把展*甲打晕了,我就去拉展*甲,具体谁打的我没注意17、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郸)公(刑)鉴(活体)字(2014)12117号,证明被害人刘*甲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郸)公(刑)鉴(活体)字(2014)12117号,证明被害人展*甲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16、医疗票据证明被害人刘*甲住院6日,花医疗费3671.57元;被害人展*甲住院21日,花医疗费19479.09元。另有辨认笔录、现场照片、抓获经过、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2012)郸刑初字第189号刑事判决书、及被告人张*的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佐证。以上证据,经质证,认证,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因其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了经济损失,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共计4812.43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展某甲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共计21777.93元。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其他诉讼请求无证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持。为了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张**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5日起至2016年11月4日止)。

二、被告人张*赔偿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甲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共计4812.43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展*甲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共计21777.93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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