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与被执行**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惠民初字第7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书履行。经查,申请被执行人需再补充提交相关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5)惠民初字第7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