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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6年2月2日向我院提起诉讼,被告李某某在法定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住所地在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龙仙路中段188号,本案应当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对公民提起的诉讼,应当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被告李某某的户籍所在地是在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龙仙路中段188号。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由开封**民法院处理。被告李某某的管辖权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二)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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