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上诉人郑州隆**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中国**郑州市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郑州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州市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5)金民二初字第7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5)金民二初字第75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