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郑州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州市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5)金民二初字第7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5)金民二初字第75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