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平顶山市**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山东兴**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平顶山市**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12月9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山东兴**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平顶山市**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平顶山市**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387元,减半收取4193.5元,由原告平顶**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