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人中国建设**平顶山分行与被申请人王**、郭**实现担保物权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申请人中国建设**平顶山分行与被申请人王**、郭**实现担保物权一案,于2015年9月23日依法向中国建设**平顶山分行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当事人诉讼提示卡等文书,已通知中国建设**平顶山分行预交案件受理费,但中国建设**平顶山分行未在指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中国建设**平顶山分行自动撤回申请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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