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信用社)与陈**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信用社于2014年9月4日向本院申请,要求对陈**在中国邮**薛店镇支行的存款在45000元限额内予以冻结。信用社向本院提供了薛店信用社位于郏县薛店镇房产一处作担保,并提交了担保书。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信用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被告陈**在中国邮**薛店镇支行的存款在45000元限额内予以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