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10月31日作出(2014)郏民金初字第448号民事裁定书,将被申请人李**在中国邮**薛店镇支行的存款在42000元的限额内予以冻结。现被申请人已与申请人达成还款协议,申请人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提交解除保全申请书。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申请人李**在中国邮**薛店镇支行的存款在42000元的限额内的冻结。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河南省漯**限责任公司与河南双丰**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平安财**河中心支公司与王*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魏**与中国人**有限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原告郑**诉被告英大*和财产保险**中心支公司、陈**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宗**、曾**、马**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冯某某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姚**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陈**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