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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战江与平顶山**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马**与被上诉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平顶山市新**民法院于2015年4月15日作出(2015)新民初字第843号民事判决。宣判后,马**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新**民法院于2015年5月26日将此案移送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4日审理了此案。在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马**于2015年8月16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马**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马战江撤回上诉。

二审诉讼费4050元,减半收取2025元,由马**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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