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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沁武枝诉韩**房屋买卖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武诉被告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武于2014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韩**所有的位于漯河市源汇区漯舞路建材市场的房屋一套,产权证号为2014014036,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扣押被告韩**所有的位于漯河市源汇区漯舞路建材市场的房屋一套,产权证号为2014014036。扣押期间允许使用,不准变卖、过户、抵押等。

二、扣押担保人李*所有的位于漯河市人民路新天地步行街快捷酒店29幢402号的房屋一套,产权证号为漯房权证源汇区字第20120012445号。扣押期间允许使用,不准变卖、过户、抵押等。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0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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