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武诉被告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武于2014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韩**所有的位于漯河市源汇区漯舞路建材市场的房屋一套,产权证号为2014014036,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扣押被告韩**所有的位于漯河市源汇区漯舞路建材市场的房屋一套,产权证号为2014014036。扣押期间允许使用,不准变卖、过户、抵押等。
二、扣押担保人李*所有的位于漯河市人民路新天地步行街快捷酒店29幢402号的房屋一套,产权证号为漯房权证源汇区字第20120012445号。扣押期间允许使用,不准变卖、过户、抵押等。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0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