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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娥诉韩巧兰房屋买卖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诉被告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4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韩**所有的位于漯河市源汇区漯舞路建材市场的房屋一套,产权证号为2014014040,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扣押被告韩**所有的位于漯河市源汇区漯舞路建材市场的房屋一套,产权证号为2014014040。扣押期间允许使用,不准变卖、过户、抵押等。

二、扣押担保人林要伟所有的位于漯河市郾城区黄河路与金山路交叉口银河湾18#楼18幢604号的房屋一套,产权证号为漯房权证郾城区字第20120015228号。扣押期间允许使用,不准变卖、过户、抵押等。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0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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