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王**与被告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经审查,原告王**未能提供被告刘**的基本信息,本院亦查找不到被告刘**的个人信息。本院认为,原告王**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王**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退还原告王**。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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