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栾川县城**任工程公司与被告栾川县教育宾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栾川县城**任工程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0元,由原告栾川**责任工程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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