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河南临颍**有限公司与郑州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河南临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司)因与被上诉人郑州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桑**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桑**司于2007年11月15日向临颍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祥**司支付其工程款34万元,并自2007年11月22日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其违约金。祥**司提出反诉,请求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并判令桑**司赔偿其损51600元。原审法院于2014年11月27日作出(2007)临民初字第1267号民事判决。祥**司不服原判,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祥**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张**,被上诉人桑**司的委托代理人陈**、臧**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且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临颍县人民法院(2007)临民初字第126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临颍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4790元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