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娄*与被告路*、张*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娄*与被告路*、张*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10月2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姜**独任审判,于2015年11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娄*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路*、张*东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4年10月27日原、被告签订借款协议,并约定用被告所有商丘市房权证2013字第0109626号房屋担保,原告按协议发放借款,被告按协议为原告办理房产抵押登记,被告未按协议还款。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0万元及利息、违约金;确认原告对商丘市房权证2013字第0109626号房屋享有抵押权。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借款合同、借据、银行转账凭证、还款计划书、他项权证各1份。证明二被告共同向原告借款30万元,30万元借款其中275900元是银行转账,另外24100元是现金支付,原告已经按照约定付款,被告已经按照约定将利息还清。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时还款,该笔借款办有他项权证,原告对该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因被告违反合同约定,应承担20%的违约金及逾期的利息。

被告辩称

被告路*、张*东未提交答辩状、证据,也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形式均合法,与本案有关联,均可作为本案的有效证据使用。

本院根据以上有效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认定以下案件事实:2014年10月27日原、被告签订借款协议,协议约定,二被告共同向原告借款30万元,月利率1.4%,借款期限是从2014年10月27日至2015年10月26日,逾期偿还借款违约金是全部借款本息20%,二被告所有商丘市房权证2013字第0109626号房屋担保,并办理了商丘市房他证2014字第00071281号房屋他项权证,原告按协议约定支付借款30万元,二被告给原告出据有借据,并按约定支付全部利息,未按协议约定支付本金。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的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30万元,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借款事实存在,双方形成民间借贷关系,二被告所有商丘市房权证2013字第0109626号房屋担保,并办理了商丘市房他证2014字第00071281号房屋他项权证,其抵押行为有效,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30万元及利息、违约金合法部分理由正当,应予支持,违约金高出部分不予支持,利息、违约金按本金月利率2%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最**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路*、张*东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娄*借款30万元及其利息、违约金,(利息、违约金按本金30万元月利率2%计算,自2015年10月27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

二、原告对被告路*、张*东所有商丘市房权证2013字第0109626号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

一审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被告路*、张*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