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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张*某、姚某某、张*甲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某诉被告张*某、姚某某、张*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杨**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程强、被告张*某、姚某某、张*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某某诉称,2013年12月份,三被告耕种小麦,欠原告农药、肥料款7735元,被告张某某、姚某某给原告出具一份欠条。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付。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欠原告款7735元;诉讼费由三被告负担。

被告辩称

被告张某某辩称,该款三被告合伙期间所欠是事实,但经三被告算账后,经姚某某、张**同意,被告已退伙,欠款与被告没有关系。

被告姚某某辩称,欠款是事实,欠条是被告和张某某出具的,应由被告三人共同偿还。

被告张*甲辩称,该欠款姚某某、张*某没有给被告说过,算账时所有欠款已经算清,被告不欠款,不同意偿还。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份,原告将其在山西省运城市承包的土地转包给三被告,转包时经双方协商,原告将剩余的农药、肥料作价7735元给三被告,后被告姚某某、张某某给原告出具一份“我们接收李**35代尿素和一些农药、杀虫剂、玉米专用配肥合计7735元,我们三人没有给他付钱,证明姚某某、张某某”的欠款证明,经原告多次催要,三被告至今仍未偿还。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证据、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在三被告合伙承包土地期间,欠原告农药、肥料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应由三被告共同偿还。被告张*某辩称三被告算账后,经姚某某、张**同意,被告已退伙,欠款与其没有关系;被告张**辩称姚某某、张*某没有给被告说过此欠款,算账时所有欠款已经算清,被告张**不欠款,不同意偿还,因该债务系三被告合伙期间所欠,合伙人应对合伙期间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对二被告此辩称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张*某、姚某某、张*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李某某欠款7735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张某某、姚某某、张**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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