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4)山民劳初字第001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的委托代理人李**,被上诉人**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郭**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程序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4)山民劳初字第0015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