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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氟多(焦作)**限公司与河南朗**限公司装修工程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多氟多(焦作)**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有限公司装修工程纠纷一案,原审原告河南朗**限公司于2013年7月24日向中站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其:1、装修工程款2468255元;2、彩钢围墙剩余款9682.84元;3、垫付的水费20341.4元;4、相应利息。中站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0日作出(2013)站民二初字第00172号民事判决。宣判后,河南朗**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0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多氟多(焦作)**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郭**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2013)站民二初字第0017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中站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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