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唐**、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博爱县人民法院(2014)博民二初字第002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6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备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被上诉人唐**、丹**的委托代理人郭**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撤销博爱县人民法院(2014)博民二初字第0022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博爱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