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焦作贝**责任公司诉被告辽宁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焦作贝**责任公司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和解为由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焦作贝**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744.00元,减半收取2872.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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