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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杨**等与郑州航**办事处王庄村六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杨**、杨**、李**、杨**、杨**与被告郑**庙办事处王庄村六组(小**)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冉满仓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杨**、李**、杨**、杨**及其与杨**的委托代理人张**,被告郑**庙办事处王庄村六组(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杨**、杨**、李**、杨**、杨**诉称,1999年11月22日五原告和被告签订承包窑坑地合同书一份,承包期限为20年,自2000年1月1日至2020年1月1日,承包费一次性交付给被告。2015年10月13日该承包地被国家征用,地上附属物每亩补偿2.5万元,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补偿款时,被告以群众和群众代表不同意为由不予给付。经村委调解,双方达不成和解协议,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被告立即给付地上附属物补偿款157500元,返还承包费3120元。

被告辩称

被告郑**庙办事处王庄村六组(小**)辩称,原告诉状所说属实。被告与原告方多次调解不成,原告方的请求群众不同意,现在组里就此事没有形成一致意见。被告同意给原告,但具体数额未达成一致意见。被告不同意原告提出的每亩2.5万元的要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1999年11月22日五原告和被告签订承包窑坑地合同书一份,承包期限为20年,自2000年1月1日至2020年1月1日,承包费一次性交付给被告,承包地实际6.3亩,按6亩收费,1亩每年承包费120元,承包期间如遇国家、集体征用该地,土地赔偿款归被告,地面附属物赔偿归原告。2015年10月13日该承包地被国家征用,土地补偿款每亩4.1万元,地上附属物每亩补偿2.5万元,青苗费每亩860元。因地上附属物补偿款分配问题,双方发生纠纷,引起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承包方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收到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的,应予支持。本案中,原告承包被告土地时约定,承包期间如遇国家、集体征用该地,土地赔偿款归被告,地面附属物赔偿归原告,在合同约定的承包期限内,承包土地被征收,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应归原告所有。因被告实际按6亩土地收取的承包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亦应按6亩计算,即6×2.5万元=15万元,被告应给付原告。原告要求过高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返还承包费问题,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本案不做处理,原、被告可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可另案诉讼。被告的抗辩意见,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郑**庙办事处王庄村六组(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杨**、杨**、李**、杨**、杨**地上附着物补偿款十五万元;

二、驳回原告杨**、杨**、李**、杨**、杨**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12元,减半收取1756元,由被告郑**庙办事处王庄村六组(小**)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七份,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并向河南省**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将诉讼费交费凭证交至本院查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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