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选诉被告路明志、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选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吴国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三千一百二十元,减半收取一千五百六十元,由原告吴**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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