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焦作市**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有限公司温县支公司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焦作市**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焦作市**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焦作市**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焦作市**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有限公司温县支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焦作市**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