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闫某某与魏**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闫某某因与被告魏*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仝争争独任审判,于2016年1月29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闫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史美丽、孙**、被告魏*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闫某某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女儿魏*乙,2014年1月29日,原被告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女由被告抚养,原告享有探视权。原被告协议离婚的一年多时间,女儿一直在原告娘家孟州市的幼儿园上学,由原告和原告母亲照顾。2014年8月份,被告母亲将女儿带走在被告村幼儿园上学,平时由被告母亲照顾,被告在外地打工,原告隔三差五去探视女儿都遭到被告母亲的百般阻拦,原告只好偷偷到学校看望女儿,被告母亲知道后,学校也不敢让原告看望女儿了。被告在外打工不能照顾女儿,女儿得不到父爱,现在被告母亲剥夺了原告的探视权,让女儿也得不到母爱,被告母亲年事已高,不能细心的照顾女儿,文化水平有限,女儿得不到好的教育,反而给女儿灌输对其成长不利的思想。2015年暑假,原告将女儿接到原告处抚养,原告可以更好的照顾女儿,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婚生女魏*乙的抚养权变更为由原告抚养。

被告辩称

被告魏*甲辩称,被告不同意变更抚养关系。被告确实经常不在家,在外地打工,但原告也经常不在家。原告未经过被告的同意,擅自将孩子带走抚养。离婚时,约定原告探视孩子是在放假期间,但原告经常探视孩子,次数太频繁,影响孩子学习。

根据原被告的诉辩意见,本院归纳案件争议焦点为:原告的诉讼请求能否成立。

围绕争议焦点,原告提供的证据有:1、离婚协议书一份,证明婚生女魏**的情况。被告无异议。2、武**委会证明一份,证明婚生女魏**从2015年8月份一直跟随原告生活。被告质证称,女儿是被原告带走了,跟随原告母亲生活。3、孟州**儿园收据,证明婚生女跟随原告生活、上学的情况。被告无异议。4、离婚证,证明原被告已经离婚。被告无异议。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

围绕争议焦点,被告未提供相关证据。

根据原、被告的陈述、举证及庭审质证,本院对本案事实确认如下:××××年××月××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女儿魏*乙,2014年1月29日,原被告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女儿魏*乙由被告抚养。原被告离婚后曾因孩子探视问题发生过矛盾。2015年8月,原告未经被告或其家人同意将女儿从被告家带走抚养。女儿现年5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变更抚养关系纠纷。原被告离婚时,双方协议女儿由被告抚养,离婚后,女儿也确实跟随着被告生活。2015年8月,原告未经被告或其家人同意将女儿带走,现其要求变更女儿的抚养权,无正当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故原告要求变更女儿魏**抚养权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由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闫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闫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