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闫**诉被告直**、王如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王如意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王如意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闫**撤回对王如意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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