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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路明志与被上诉人周**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路*志因与被上诉人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2015)牟*初字第8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路*志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路明志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路明志撤回上诉,双方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347元,减半收取173.5元,由上诉人路明志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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