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上诉人侯**与被上诉人侯**、侯**、侯**、侯**、侯**共同共有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上诉人侯**与被上诉人侯**、侯**、侯**、侯**、侯**共同共有纠纷一案,侯**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12)中民一初字第8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12)中民一初字第87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侯**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予以退回。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