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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等11人诉张**、郑**团和协煤业**办公室、史**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徐**、宋**、叶**、徐**、李*、徐**、王**、徐**、李**、薛**、虎**与被上诉人张**、郑**团和协煤业**办公室(以下简称和**技改办)、史**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徐**、宋**、徐**、叶**、徐**、李*、李**、薛**、虎**、徐**、王**等11人,于2010年9月27日向河南省**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张**向徐**等11人支付股权转让款480万元,利息330万元,共计810万元,并由和**技改办和史**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付款责任。张**、和**技改办、史**在法定期间内提起反诉,原审法院对本诉、反诉合并审理,并于2011年3月25日作出(2010)郑**初字第837号民事判决。徐**、宋**、徐**、叶**、徐**、李*、李**、薛**、虎**、徐**、王**等11人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8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9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徐**、宋**、叶**、徐**、李**、徐**、徐**、李*、王**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海利强,张**、和**技改办及史**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薛**、虎**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民法院(2010)郑**初字第83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民法院重审。

徐**等11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8500元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一一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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