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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亚*与杨**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杨**因与被上诉人保亚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5)二七民二初字第15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杨**又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杨**的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杨**撤回上诉,双方按原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上诉人杨**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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