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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中华联合**司天津分公司与被上诉人霍**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华联合**司天津分公司与被上诉人霍**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日作出(2014)商睢民金初字第00126号民事判决书,中华联合**司天津分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定于2015年5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上诉人霍**的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上诉人中华联合**司天津分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华联合财**分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中华联**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3168元,减半收取1584元,由上诉人中**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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