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郭**诉被告郭**物权保护纠纷一案,原告郭**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王**与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邢*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范县国土局判决书
原告任国军与被告王**、中华联合财**城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原告王**诉被告孔**、张**、阳光财产**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上诉人厦门市钻通非开挖工程施工技术**公司与被上诉人李**、原审被告林**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河**印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徐**等11人诉张**、郑**团和协煤业**办公室、史**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
上诉人中国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七局)因与被上诉人王**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
上诉人郑州市管城区锦绣铁艺加工厂(以下简称铁艺加工厂)因与被上诉人岳保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