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诉人王**与申诉人郭**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均不服开封**民法院(2013)汴民终字第467号民事判决,均向本院申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王艳及郭振海的申诉符合再审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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