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苏南给排水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龙**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李**与南**心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曹**与曹*、曹**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南阳市**道办事处黄岗社区麒麟岗南组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苟**与南阳市**道办事处黄岗社区麒麟岗南组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赵**、王**与南阳**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魏*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上诉人赵**因与被上诉人永城市**有限公司肖像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姚**、安**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商丘**有限公司与姚**、安**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周口市新兴新型建材厂与邵**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