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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苏南给排水**公司与河南龙**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苏南给排水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龙**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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