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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赵**因与被上诉人永城市**有限公司肖像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赵**因与被上诉人永城市**有限公司肖像权纠纷一案,于2015年10月14日向永**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删除在网站上公布原告的相关信息。永**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7日作出(2015)永*初字第4645号民事判决,赵**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赵**以与永城市**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为由,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被上诉人永城市**有限公司亦同意其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赵**撤回起诉的申请,经过了被上诉人永城市**有限公司的同意,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因赵**撤回起诉,致使原审失去裁判的前提和基础,原审判决应予撤销,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永城市人民法院(2015)永*初字第4645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赵**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均由赵**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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