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韩**不服夏邑县公安局行政强制措施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韩**诉被告夏邑县公安局行政强制措施一案,原告韩**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韩**以对夏*(何)强戒决字(2015)第0118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不服申请行政复议,2016年1月11日商丘市公安局已立案受理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韩**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韩**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