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姚**、姚**与被告白**、白新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已庭外和解,原告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元,保全费224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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