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朱*甲诉被告王**、朱*乙、王*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
中,原告朱*甲申请对被告王**、朱*乙、王*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
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甲撤回对被告王**、朱*乙、王*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63元,由原告朱**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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