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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与王**、朱**等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朱*甲诉被告王**、朱*乙、王*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

中,原告朱*甲申请对被告王**、朱*乙、王*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

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甲撤回对被告王**、朱*乙、王*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63元,由原告朱**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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