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门**诉被告刘**、孟*、河南大城**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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