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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江西省**责任公司、郑州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江西省**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江**工)因与被上诉人刘**及原审被告郑**华大溪地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2015)荥民二初字第014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2016年3月24日经本院合法传唤上诉人江西省**责任公司,定于2016年4月5日上午9时开庭。上诉人江西省**责任公司于2016年3月26日收到本院开庭传票后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江西省**责任公司因无故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8368.7元,减半收取4184.35元由江西省**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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