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商丘**有限公司诉被告皇震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商丘**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皇震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商丘**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商丘**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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